各 類 場 所 辦 理 檢 修 申 報 期 限 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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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 類 場 所 用 途 分 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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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報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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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類
(1~3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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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影片映演場所(戲院、電影院)、歌廳、舞廳、夜總會、俱樂部、理容院(觀光理髮、視廳理容等)、指壓按摩場所、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(MTV等)、視聽歌唱場所(KTV等)、酒家、酒吧、酒店(廊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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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3月及9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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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齡球館、撞球場、集會堂、健身休閒中心(含提供指壓、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)、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、遊藝場所、電子遊戲場、資訊休閒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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觀光旅館、飯店、旅館、招待所(限有寢室客房者)。(含寺廟之香客大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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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類
(4~7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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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場、市場、百貨商場、超級市場、零售市場、展覽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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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5月及11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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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廳、飲食店、咖啡廳、茶藝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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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院、療養院、長期照護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、老人服務機構(限供日間照顧、臨時照顧、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)、兒童褔利設施、育嬰中心、護理之家機構、產後護理機構、啟明、啟智、啟聰等特殊學校。(含殘障服務福利中心、作月子中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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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溫暖、公共浴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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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類
(1~3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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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站、飛機場大廈、候船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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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3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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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貨經紀業、證券交易所、金融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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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、學校教室、補習班、訓練班、K書中心、安親(才藝)班。(含漫畫出租店、學校活動中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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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類
(4~6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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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陳列館、史蹟資料館、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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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5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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寺廟、宗祠、教堂、供存放骨灰(骸)之納骨堂(塔)及其他類似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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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公室、靶場、診所、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、老人文康機構。(含單純美容瘦身場所)、集合住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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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類
(7~9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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寄宿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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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9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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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育館、活動中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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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溜冰場、室內游泳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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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類
(10~12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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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影攝影場、電視播送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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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11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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倉庫、傢俱展示販售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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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兒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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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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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信機器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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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5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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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車修護廠、飛機修理廠、飛機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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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停車場、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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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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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度、中度、低度危險工作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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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11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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戊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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複合用途建築物中,有供甲類用途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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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整棟申報者,每年5月及11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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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目以外供第乙、丙、丁類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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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整棟申報者,每年11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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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下建築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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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11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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己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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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場、大眾運輸工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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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5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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庚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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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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